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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政发〔2023〕4号:关于补充完善《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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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各园区,区直各部门,驻区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补充完善后的《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2月21日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鲅政发〔2023〕2号)同时废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区政府(管委会)议事决策机制,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效率和水平,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营口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区政府(管委会)议事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我区实际。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和高效。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形式

第三条  区政府(管委会)议事决策的形式包括区政府(管委会)党组会议、区政府(管委会)全体会议、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区长(主任)办公会议、区政府(管委会)业务会议。

第四条  区政府(管委会)党组会议、区政府(管委会)全体会议、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区政府(管委会)重大规划、重大决策方案、重要政策和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区政府(管委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政府(管委会)业务会议研究处理、协调解决区政府(管委会)工作中的专门事项或问题。

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六条  区政府(管委会)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是:

(一)重大决策

1.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党工委)重要工作安排;

2. 需要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党工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内容;

3. 制定拟订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4. 研究政府(开发区)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5. 讨论研究区政府工作报告、管委会工作方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年度财政报告;

6. 研究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

7. 研究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事项;

8. 其他需要由区政府(管委会)党组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事项

9. 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10. 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议区政府组成部门行政正职的拟任免人选;

11. 研究事业单位人员及其工资调整有关事项;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新增人员及工资总额等重大事项;

12. 研究事业单位人员跨地区调转事项;

13. 研究区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立项申请事项;

14. 其他需要由区政府(管委会)党组集体研究的重大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5. 国家战略和市以上规划确定拟在我区实施的重大项目;

16. 研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17. 投资估算4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18. 其他需要由区政府(管委会)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9. 研究区本级财政预决算安排调整;

20. 重大财政政策调整事项,包括关系民生的重大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土地基准地价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等;

21. 研究大额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包括区属国有企业300万元以上的产权转让、增减注册资本、产权无偿划转、符合相关政策的担保事项,发行债券,重要的区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清算、解散、破产、改制、重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4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出售、置换等事项;

22. 研究重要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事项,包括需二次分配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400万元以上的事项;动用预备费200万元以上的事项等;

23. 其他需要区政府(管委会)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资金使用事项。

(五)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及时部署遏制错误思想动态和正面舆论引导关键举措,在区政府(管委会)系统做大做强主流思想舆论引领;

(七)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部署政治建设、理论武装、基层党组织建设、正风肃纪等方面重要工作;

(八)其他应当由区政府(管委会)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区政府(管委会)全体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党工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管委会)的重要工作;

(四)需要区政府(管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党工委)重要决定、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重要决定;

(二)研究需要报请市政府和区委(党工委)审定的重要事项;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政协通报的议题;

(三)讨论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等议案;部署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四)讨论通过由区政府(管委会)发布的决定、命令、重要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

(五)讨论研究区政府工作报告、管委会工作方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年度财政报告;研究区本级财政预决算安排调整;

(六)研究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

(七)研究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事项;

(八)研究事业单位人员及其工资调整有关事项;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新增人员及工资总额等重大事项;

(九)研究事业单位人员跨地区调转事项;

(十)研究区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立项申请事项;

(十一)研究国家战略和市以上规划确定拟在我区实施的重大项目;

(十二)研究投资估算4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十三)研究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

(十四)研究新建精神病院、传染病院、殡仪馆、垃圾处置项目等涉及“邻避”问题项目;

(十五)研究开发10公顷以上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项目;采矿权申请事项;

(十六)重大财政政策调整事项,包括关系民生的重大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土地基准地价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等;

(十七)研究大额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包括区属国有企业300万元以上的产权转让、增减注册资本、产权无偿划转、符合相关政策的担保事项,发行债券,重要的区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清算、解散、破产、改制、重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4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出售、置换等事项;

(十八)研究重要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事项,包括需二次分配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400万元以上的事项;动用预备费200万元以上的事项等;

(十九)研究决定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和各镇(街道)请示区政府(管委会)的重要事项;

(二十)讨论决定由区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二十一)讨论决定区政府(管委会)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第九条  区长(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是:

(一)研究部署区政府(管委会)重要工作;

(二)研究处理区政府(管委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请示区政府(管委会)的重要问题,干部群众反映的区政府(管委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研究处理区委(党工委)、区政府(管委会)决策部署落实中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处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已经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协调,需要会议进一步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投资估算4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六)研究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包括区属国有企业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产权转让、增减注册资本、产权无偿划转、符合相关政策的担保事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车辆及4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出售、置换等事项;

(七)研究财政资金分配管理有关事项,包括需二次分配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4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事项;动用预备费200万元以下的事项等;

(八)研究提交区政府(管委会)全体会议、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十条  区政府(管委会)业务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是:

(一)研究部署区政府(管委会)分管工作;

(二)研究处理区政府(管委会)分工范围内或牵头负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请示区政府(管委会)的有关问题,干部群众反映的区政府(管委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或受区长(主任)委托研究处理区政府(管委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研究处理区委(党工委)、区政府(管委会)决策部署落实中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提交区政府(管委会)全体会议、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区长(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决策的程序

第十一条  时间安排。区政府(管委会)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区政府(管委会)全体会议全年召开1—2次,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区长(主任)办公会议、区政府(管委会)业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议题确定。提请区政府(管委会)党组会议、区政府(管委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主任)提出,或由副区长(副主任)、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主任)审定。常务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紧急议题优先安排。区长(主任)办公会议及区政府(管委会)业务会议议题由区长及副区长(副主任)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研究论证。会议议题在报送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前,应事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由决策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各部门之间或各部门和各镇(街道)之间意见有分歧的,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协调。经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区长(副主任)负责协调。经过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拟定两个及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提出明确的倾向性意见。

(二)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重大公共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区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政务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依法举行听证。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开展专家论证,并采纳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风险评估程序。

(五)重大决策草案提请审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进入决策程序。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问题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议题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十四条  材料准备。会议议题在提交审议前,决策承办单位应经本部门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按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议题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区政府议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和行政合同文本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起草的背景和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意见及科学论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包括:

1.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附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2. 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情况的说明;

3. 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文本或者摘要;

4. 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对提请会议审议的相关材料加强前置审核,相关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列为会议审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报送单位补正或者退回。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区政府(管委会)党组会议、区政府(管委会)全体会议、区长(主任)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由区长(主任)或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管委会)业务会议由副区长或副主任召开。区政府(管委会)党组会议、区政府(管委会)全体会议、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应当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区政府(管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出席和列席区政府(管委会)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和议题内容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利益相关方、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社会组织代表、新闻媒体列席会议。由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按照区长(主任)、副区长、副主任签批的会议方案发出通知或邀请。

第十六条  会议讨论。决策承办单位首先向会议作提请决策方案说明;参加会议的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对审议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涉及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应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其他参会的相关方面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充分发表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七条  做出决策。召集和主持议事决策会议的领导,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议事项目决策前,按照规定需要向区委(党工委)、区人大报告的,应当报告后再作出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区政府通过草案后,依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有关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重大事项,报批前依法按程序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防止超越权限范围作出决策,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经区政府(管委会)集体决策通过,需进一步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党工委会议)审议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区政府(管委会)会议精神将相关文件材料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经分管副区长(副主任)、区长(主任)审阅同意,再按程序报送区委(党工委)。

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须报经区长(主任)和分管副区长(副主任)同意。如遇公共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领导可以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区长(主任)或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形成纪要。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对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根据会议情况和需要,按照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制发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将有关决策材料、会议记录完整归档。其中,区政府(管委会)党组会议、区政府(管委会)全体会议、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起草;区长(主任)办公会议、区政府(管委会)业务会议纪要涉及专业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其他事项由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起草。

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人签发后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其中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纪要需同时送区委(党工委)、区人大、区政协,会议纪要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区政府(管委会)作出的决策结果,除需提交区委(党工委)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事项以及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会议纪律。参加区政府(管委会)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除参加上级重要会议及活动、因公出访或出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个人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并指派合适人员参加会议,按照“谁参会,谁负责”原则落实会议要求。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涉密事项以及决定不对外公开事项、分歧意见、尚未正式作出决定等内部敏感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五章 决策事项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区政府(管委会)领导集体决策作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提请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区政府(管委会)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区政府(管委会)一位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有关执行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对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的,依规实施问责。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要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督查督办,确保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区政府(管委会)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管委会)报告督查情况。

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道)、区政府(管委会)部门和单位应对决策事项认真落实。进行跟踪检查,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建立决策执行情况舆情回应机制,按要求定期向区政府(管委会)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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