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鲅政行复决〔2022〕79号
申请人:王#,#,#出生,#,现住址:#。
被申请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邹#,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工作单位:营口市鲅鱼圈区交通局。
委托代理人:郗#,工作单位:营口市鲅鱼圈区交通局。
王#对营口市鲅鱼圈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辽营鲅交罚〔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2年#月#日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组讨论形成合议结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辽营鲅交罚〔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本人于2022年#月#日晚被运管处钓鱼执法,我承认我是非法营运,至于2017年#月#日被执法的司机不是我本人,是曹#用我号注册进行运营的,当时有执法记录请司法机关调档取证,至于我签字,当时执法人员以注册信息是我为由,而当时平台也给予报销,可以提供给我一切手续,我也没多想。《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根据鲅视新闻2022年#月#日关于《专项整治行动开始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及改装车辆》的通告,对首次查处有非法营运行为的车主处以5000元罚款,对于多次查处仍不悔改的处2万元罚款,我是第一次,法律有明确规定“3次以上算是多次”。我并非非法营运,平台合法,我是正当注册,平台派单,我没有和乘客私下交易,是乘客把钱转给平台,并不是我本人。为什么后果由我来承担,我也是受害者,运管处存在钓鱼执法行为,说做不一致。
被申请人称:2022年#月#日#时#分许接到张#举报,举报人张#2022年#日#时#分通过手机##平台软件打车(车牌号:辽B#),在鲅鱼圈区#KTV上车,目的地鲅鱼圈区闽#下车,张#通过手机##平台支付7.19元。张#提供了订单截图、订单结算截图。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月#日#时#分许,我局对被举报人王#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王#驾驶的辽B#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其承认下载了##平台司机端软件,并于2022年#月#日#时#分在手机##司机端软件上接到了订单,王#收取了##平台转来的5.11元,并提供了订单截图。经核对,举报人张#提供的相关订单截图与被举报人王#提供的订单结算截图等相符,我单位执法队认定王#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被举报人王#于2017年#月#日曾因通过滴滴快车软件从事非法运营被我单位处罚过,因此,依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王#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责令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11元,并给予王#贰万元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月#日#时许,张#举报车牌号为辽B#小型轿车从事非法营运,被申请人同日立案,展开调查,在对申请人王#的笔录中载明,牌号为辽B#小型轿车车主是申请人,也是驾驶员,其承认在手机##司机端软件上接到订单,并在平台收取5.11元。在对举报人张#的询问中,2022年#日#时#分左右张#通过手机##平台软件打车(车牌号:辽B#),在鲅鱼圈区#上车,目的地鲅鱼圈区#下车,张#通过手机##平台支付7.19元。举报人张#提供的相关订单截图与被举报人王#提供的订单结算截图等相符。申请人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2022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辽营鲅交罚〔2022〕#号违法行为通知书, 2022年#月#日进行法制审核,2022年#月#日被申请人对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2022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辽营鲅交罚〔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贰万元,上述文书均已送达。
另查明:2022年#月#日,被申请人交通运输局作出辽营鲅交罚〔2022〕#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日对其驾驶车辆辽B#进行了扣押,扣押期限为2022年#月#日-2022年#月#日。2022年#月#日作出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延长期限至2023年#月#日。本案中,申请人未对辽营鲅交罚〔2022〕#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故此,对该处罚不予审查。
再查明:2017年#月#日因通过滴滴快车软件从事非法运营,被申请人2017年#月#日作出辽交营罚字〔2017〕#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罚款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卷宗材料。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营口市鲅鱼圈区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申请人具有道路运输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辽营鲅交罚〔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