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营鲅司发〔2023〕5号 营口市鲅鱼圈区司法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18

【字号: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切实加强我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范本局公务车使用,提高公务车使用效率和工作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更好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8年8月)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2.车辆管理坚持有利于管理与服务相统一,有利于降低运行成本,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原则。车辆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统一调配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车辆调度,保证车辆安全,提高用车效率,节约车辆开支,严禁公车私用。

3.公务车辆是日常工作、公务出差和下乡服务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自觉履行职责,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车辆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安全和行车安全。

4.本规定所指车辆为司法局全部公务用车。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和范围

5.车辆的管理。局办公室为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办公室要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杜绝非工作用车。

6.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机要文件交换和特急文件取送;涉密资料取送;参加有关涉密或者紧急会议、大型活动等公务活动;调查、取证;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扶贫;办理领导同志交办的紧急公务;由各级领导干部带队、2人(含)以上的下基层调研、检查;公务接待;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公款现金或者送取支票;人事档案取送。司法执勤车辆按照规定用于侦查、办案、稽查、审前调查等警务活动。

7.公务用车禁止性规定:(1)不得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2)不得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公车(除调查、取证);(3)不得故意损坏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车牌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4)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车辆;(5)不得借执法执勤名义私用执法执勤车辆;(6)不得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8.公务用车实行集中停放制度。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区政府停车场或社区矫正监管大队门前。确因特殊情况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以外的,须经领导批准并在办公室登记备案。办公室要加强巡视,对无故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要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被盗、被损或发生其他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单位公务车辆禁止对外租用和外借。如区委、区政府出于协调工作关系用车的,需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车。

第三章公务用车申请、调度和审批程序

10.严格履行用车审批手续。使用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用车部门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局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的审批程序。各司法所、机关各科室工作用车,由申请部门提前申请,填写好《公车使用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由办公室作统一调度出车。未履行批准手续,办公室有权拒绝用车,用车人不得强令出车。确因遇紧急公务事务,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先用车,后补办登记手续。

11.公务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公车使用登记表》包括用车事由及地点、用车部门人员、驾驶人、往返时间、行车里程、批准人等内容,由用车部门填写,办公室保存。

12.车辆钥匙和加油卡统一由局办公室保管,出车时驾驶员到局办公室领取车辆钥匙和加油卡,收车后应及时将车钥匙、加油卡交回办公室。

第四章公务用车费用管理

13.公务车辆燃油费统一管理,原则上实行持卡定点加油。用车前,驾驶员要检查油量,发现油量不足时要及时到定点加油站加油,避免在定点外加油。长途(省外)出车途中需加油的,可由驾驶员掌握适量购买,返回后用车人在油票上签字证明,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14.车辆按规定参加保险。所有车辆由办公室联系保险单位,并负责办理保险,保险费按财务制度一律转账支付。

15.公务用车出车途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报警并报告办公室,并依照交管部门认定的责任,自觉接受处理。严禁私下处理交通事故。

第五章公务车辆维修保养

16.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车辆需要修理、维护保养的,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办公室主任核实后,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定点维修厂家修理或维护保养。

17.修理、维护保养费用,2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的,按照财务制度由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

18.车辆修理或维修保养期间,原则上办公室要派人全程参与,做好监督,确保质量。结束后,派遣人员、维修人员、修理厂负责人要在维修单上签字,再按有关程序审批报销。

19.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向分管领导报告基本情况后就近修理,其修理费用经乘车人签字证明后,按程序审批报销。

20.建立健全车辆维修档案制度。驾驶员不得私自购买车辆零配件和到非指定修理厂维修车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公务车辆检查监督

21.明确车辆使用的责任主体。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应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明确责任分工,坚持谁审核批准谁负责,谁用车谁承担责任。同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出差管理,严格出差人数和次数,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22.严禁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使用公务用车,应自觉遵守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自觉接受监督与检查,不得阻碍公安交警、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所受到的罚款处罚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由肇事者个人负责。

23.对公务车辆使用,全局干部职工都有监督责任。发现车辆有违反本制度情况,应向局长、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反映,局领导和办公室应立即加以查实,由政工科对违反规定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财纪或党纪处分。

24.局政工科为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部门,并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5.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营口市鲅鱼圈区司法局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