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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鲅司发〔2023〕4号 关于开展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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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决定开展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截至2022年12月31日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一般体现为《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等。

二、清理主体

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文件执行单位负责清理。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

将清理结果表格(附件3)报区司法局,由司法局统一审核、经区政府同意后公布清理结果,并报送市司法局。

三、清理要求

(一)清理基础

清理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为基础,对本部门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件执行情况,提出明确的废止、修改或者保留意见。

(二)重点清理内容

1.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利于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不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环境(公平竞争)、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的文件。

2.不符合法治政府建设、信用环境建设等政策文件。

3.不符合文明城市创建相关政策文件。

4.不符合生态环境建设、节能减排要求等政策文件。

5.与其他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文件。

(三)清理方式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已被新的法律、法规等代替或者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予以废止。

2.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应当宣布废止。

3.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相抵触,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应当予以修改;对于修改内容占行政规范性文件比例40%以上的,应当予以废止。

4.内容合法、适当,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

5.提出修改、废止、保留意见的,应当提出具体修改条款内容,并附修改、废止说明及法律依据。

四、报送要求

(一)报送内容及报送时限

请各单位于5月26日下午4点前,将清理结果(附件3)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制作成PDF发至邮箱byqqfzb@126.com,或将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版报送区司法局(区政府913房间)。有具体修改或者废止内容的,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此次清理以附件1为依据,其他附件1中未列入的,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的文件中,如有需要废止、修改的一并填入附件3。

附件1中未列入的单位,若没有需要废止或者修改的文件,附件3填写“无”并签字加盖公章。

(二)清理注意事项

1.重点清理施行超过10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若国家、省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市级文件没有细化措施,建议予以废止;

2.上位法已调整的,对于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内容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3.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建议予以废止;

4.实际工作中已不依照该文件规范管理的,建议予以废止;

5.附件1中责任单位为该文件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涉及部门若认为该文件存在不适用行政管理的条款,可以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6.清理反馈意见应当留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张程程、金蕴

联系电话:6169675

附件:1.鲅鱼圈区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责任单位汇总表

2.营口市现行有效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3.县区政府、部门、各直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营口市鲅鱼圈区司法局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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