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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鲅市监知处罚〔2023〕32 号: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辉婚庆传媒中心

发布时间: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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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鲅市监知处罚〔2023〕32 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 称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辉婚庆传媒中心

注册号

2108046033976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高海松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米兰”、“米蘭”注册商标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5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7月27日

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鲅市监知处罚〔2023〕32 号

当事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辉婚庆传媒中心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高海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804603397644

经营场所:鲅鱼圈区三家子小区宏宇综合楼03-1-1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婚庆服务

注册日期:2013年10月17日

2023年4月1日,我局知识产权科执法人员接到局举报投诉中心转来的投诉件,投诉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辉婚庆传媒中心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米兰”、“米蘭”注册商标,当事人提供不出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证明,涉嫌商标侵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辉婚庆传媒中心于2013年10月17日注册成立,主营婚庆服务。江西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是“米兰”、“米蘭”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证号第7966421、1247872号。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辉婚庆传媒中心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店铺外牌匾、店铺内墙壁,等使用“米兰”、“米蘭”注册商标。案发日止,当事人口述近几年由于疫情影响没有营业收入。当事人没有销售单据,未建立账册。

江西米兰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米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7966421号,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节目录制、摄影等;享有“米蘭””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1247872号,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第42类录像带录制。

当事人为谋取经济利益,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商标权利人的“米兰”、“米蘭”注册商标,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给商标持有人带来经济损失,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辉婚庆传媒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高海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高海松身份;

3、2025年5月25日高海松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侵权违法事实

4、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辉婚庆传媒中心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侵权违法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侵权违法事实;

6、高海松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松辉婚庆传媒中心使用“米兰”及“米蘭”情况说明;

7、江西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投诉材料、及区松辉婚庆传媒中心侵权证据等材料,证明江西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享有“米兰”、“米蘭”商标专用权,及区松辉婚庆传媒中心侵权事实。

2023年7 月 4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营鲅市监知罚告字【2023】第 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鉴于当事人侵权没有产生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轻微,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规定》:“知识产权基准:商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从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以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非税收入管理处,开户行:营口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0804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或者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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