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审批 |
|||
职权名称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主管部门 |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受理机构 |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办理条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第十五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
||
所需材料 |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3.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内容;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7.场地证明;8.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9.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
||
办理形式 |
网上或窗口都可以 |
||
窗口办理流程 |
窗口收件—审核—勘察—批准—窗口发件 |
网上办理流程 |
网上收件—审核—勘察—批准—窗口发件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
办理地址 |
市民服务中心二楼243号窗口 |
||
网上办理地址 |
http://zwfw.yingkou.gov.cn |
||
联系电话 |
0417-6180567 |
投诉监督电话 |
0417-8890000(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