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文件依据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2、对象范围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3、申请条件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4、申请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表》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
(3)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配偶死亡证明、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提供部队证明材料
(6)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提供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7)烈属提供烈属证明材料
(8)登记失业人员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提供户口簿、身份证
5、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到当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社区(村)对申请材料无异议的,在辖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2)街道(乡镇)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初审意见录入就业系统,并将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
(3)县(市)区公共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进行复审,在收到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意见(同意申请或者不同意申请),将复审意见录入就业系统,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村)告知申请人。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档案,将申请材料登记造册,以备调阅和检查。
6、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
社区(村)、街道(乡镇)、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现场告知
9、咨询电话
0417-6223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