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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政行复决〔2023〕28号

发布时间: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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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鲅政行复决〔2023〕28号

申请人:贾#,出生年月:#。

现住址:#。

被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公安派出所。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滨城大道与平安西街交叉口北。

法定代表人:哈#,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吴#,性别:男,工作单位: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公安派出所。

委托代理人:门#,性别:男,工作单位: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公安派出所。

申请人贾#对被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公安派出所作出的营公开(边)行罚决字#号不服,于2023年#月#日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执法人薛#,执法不公,差别执法,导致我本人与他人理论,给我造成的后果,本人不服。

被申请人称:2023年#月#日#时#分,报警人称:在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区#出租车停靠点交通局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受阻。经调查了解到,2023年#月#日#时#分许,交通局工作人员薛#在高铁站依法执行职务时,一辆车牌号为辽#的出租车司机不服管理,阻碍其执行公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视频监控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出租车司机贾#行政罚款二百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月#日,申请人驾驶辽#号出租车到鲅鱼圈区#拉客,与在鲅鱼圈区#接客点负责现场维持秩序,对出租车进行管理的鲅鱼圈区交通局人工作人员薛#因接乘客事宜进行争执,申请人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指挥,并拒绝出示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申请人在接客驶离高铁站后又返回到高铁站交通局执法办公室继续与区交通局工作人员薛#进行争执。2023年#月#日,区交通局报警称其有工作人员在#出租车停靠点执行公务受阻,被申请人接到警情后立即开展调查,调取了现场视频,询问相关人员,根据查证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给予申请人200元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行政复议书。2、营口市公安#公安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3、被申请人提供的案件视频。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被申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查,根据当事人陈诉和监控视频,认定申请人“具有不服从交通执法人员管理,阻碍交通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给予申请人200元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经过受案登记、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审核程序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属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开(边)行罚决字〔2023〕第#号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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