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鲅政行复决〔2023〕31号
申请人:周#,性别:#,出生年月:#。
现住址:#。
被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公安派出所。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安#,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姚#,性别:#,工作单位: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公安派出所。
申请人周#对被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红旗公安派出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组讨论形成合议结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开(治)行终止决字〔202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于2023年#月#日通过#公安派出所得知案件终止调查,我对处理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事实与理由,2023年#月#日#时许,地邻杨#故意抢夺我的手机并将我手机内的重要证据删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抢夺财物应处以拘留5日以上10日以下,可以并处罚款1000元。
被申请人称:2023年#月16日14时,我们所接到申请人报警称,在鲅鱼圈区#村,申请人手机被抢。我们接警后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后,对报警人员进行询问,并调取现场周围监控。根据监控显示,发现申请人和杨#因土地问题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申请人使用手机进行录像,杨#将申请人录像的手机抢走。民警出警后,杨#并未离开现场,民警向其索要申请人手机,杨#也将周#手机归还。之后,民警对杨#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杨#称其抢走申请人手机是为了避免申请人将录像内容上传至网络平台,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手机,杨#的行为目的不是为了占有申请人的手机,其行为不构成抢夺,故我单位针对杨#的行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该案件所有笔录及视频证据均已附在卷宗内。
经审理查明:2023年#月#日#时许,申请人与地邻杨#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杨#将申请人正在录像手机抢走,后申请人报警称其手机被抢,接到报警后被申请人出警,到达案发现场,杨#并未离开,被申请人随即开展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现场监控,在案发现场杨#将抢走的手机还给民警。2023年#月#日,被申请人对杨#进行询问,杨#称因申请人曾在网络发布其家不实信息,看见申请人拍自己所以将申请人手机抢走。2023年#月#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被抢夺案无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终止调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行政复议书。2、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3、被申请人提供的案件视频。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本案中,杨#客观上虽实施了抢走申请人手机的行为,但结合视频监控、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同时杨#在案发后也没有离开现场,并归还申请人手机,可以证实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申请人并无财产损失,不符合抢夺行为的构成特征。被申请人的决定经过机关负责人审批,并送达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被抢夺无违法事实终止调查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开(治)行终止决字〔2023〕第#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