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保证资金、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局工作正常运转,根据《营口市财政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财务活动适用于本办法。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经费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财务印鉴保管、财务报表与财务监督、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管理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统一归口管理原则。局机关的财务由局计财与审计科管理核算,并对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二)规范化管理原则。所有相关人员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原则。在履行规范的审批程序基础上,合理调控资金,提高运行效率,节约资金,不断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条 局机关“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有关文件由局党组会议审计决定。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根据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结合业务需求,预决算由局计财与审计科编制,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向上级机关和同级财政报送。
第七条 经费预算一经审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局计财与审计科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支出范围
支出范围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财经纪律,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认真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第九条 支出审批权限、程序和职责
(一)局机关的各项经费支出,各办事部门负责人事先须征得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履行相应程序。单笔报销金额少于30,000元的,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经局计财与审计科、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经审批后的报销单,方可报销;单笔报销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报局党组会议决定后,再履行报销程序,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时,需要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联签后,方可报销。局计财与审计科负责确认支出科目事项的合理性。
(二)涉及政府采购的各项支出,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差旅费支出管理
(一)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报销差旅费须持有关正式通知或出差审批单,并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支出原始凭证须完整、符合规定并粘贴整齐。
(三)差旅费应在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当月及时报销。
第十一条 办公物品支出管理
(一)办公设备的更新和维护,须纳入年度预算。
(二)局机关办公用品采购由局办公室负责。各部门需添置办公用品的,报局办公室汇总审定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各科室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置办公用品。
(三)局内年度订阅报刊杂志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印刷费支出管理
一般性文稿、报表等由办公室自行打印、复印。大批量资料的装订、印刷、复印等。局机关不具备条件的,由局办公室统一承办外出印制。
第十三条 车辆使用管理
局机关因公务员车改政策落实后,局机关无公务用车,出差前一天需向局办公室申请,由局办公室安排车辆。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外出(国内)考察学习,公务招待及会议培训费用支出按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招待。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借用现金管理
(一)借用现金时,借款人须填写《借款单》。
(二)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自觉还款。
(三)一般情况下,不予借用现金,凡未结清借款的,一律不再借用现金。借款遗失由借款人负责。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按照《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财务印鉴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印鉴保管
财务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名章。
(一)财务印鉴实行专人管理、分开保存,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其中:会计保管法人代表章,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
(二)财务印鉴不用时,应存放在财务人员独自使用的办公书桌中,严禁将印鉴随意放置、无人看管或私自让其他人代为看管。财务印鉴保管人员临时出差或休假时,由局计财与审计科科长指定人员代管印鉴,并办理印鉴临时交接手续,登记备案。
(三)严禁财务人员携带财务印鉴外出办事,确因工作需要时,需经局计财与审计科科长批准后,方可由2人以上带出使用。
第十八条 财务印鉴使用
(一)财务印鉴主要用于办理银行结算事宜,由出纳填制支付票据,会计复核后方可办理结算业务。转账支票等支付凭证必须采用打印方式,支付凭证“手写无效”,空白或手写支票上不得加盖财务印鉴。
(二)使用财务印鉴时,须由经办人在《财务印鉴使用登记表》上注明使用事项等事项。办理银行结算事宜之外使用财务印鉴时,须经局计财与审计科科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六章 财务报表与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全局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和报表说明书。
第二十条 财务报表由局计财与审计科负责编报,对外报送报表应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的编制、执行的监督,对各项收入和支出范围和标准的监督,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在自我监督的同时,还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为做好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各项工作,按照局计财与审计科工作职责和会计业务流程,设置会计、出纳岗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务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财务技能,财会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财会岗位不得聘用临时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计财与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