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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发布时间: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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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内(不包含因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本人申报已实现灵活就业(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以外,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之内:

(一)非本市户籍;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未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

(四)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的;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的;

(八)未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

2.补贴期限

符合补贴条件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

3.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定额补贴,对于缴纳单项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4.补贴方式

社会保险补贴均采取“先缴后补”形式给付。“先缴后补”是指由就业困难人员先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然后再按照规定到社区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由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办理事项。

5.补贴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承诺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2)、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已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村)进行灵活就业登记,说明灵活就业形式、就业地点以及月均收入等情况。

6.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退出机制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出:

(一)实现就业的,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及领取营业执照(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形式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身份证年龄计算)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六)已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人员;

(七)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参加公益性岗位的;

(九)户籍或社会保险关系迁出我市的;

(十)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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