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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公布鲅鱼圈区首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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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不断增加,对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对有历史意义的建筑进行评级保护并公布。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

三、政策依据

对文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款有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解读单位:鲅鱼圈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解读人:何明洋

解读电话:0417-618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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