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鲅政行复决〔2023〕69号

发布时间:2024-01-09

【字号:

分享: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鲅政行复决〔2023〕69号

申请人:辽宁#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付#。

被申请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日月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 ,工作单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请人辽宁#公司营口分公司对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营鲅人社监理字〔2023〕第#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月#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营鲅人社监理字〔2023〕第#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1.申请人与吕#、王#等6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没有雇佣上述6人从事体力劳作,上述6人系案外人#有限公司雇佣,与案外人#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处罚决定书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所以复议被申请人所依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不适用复议申请人。首先,案外人#有限公司为本案主体,依法承担责任。吕#、王#等6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但是没有提供出其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同时从被申请人对吕#、王#等6人所做笔录可以看出,上述6人系案外人#服务有限公司及作为其法定代表人刘#雇佣,而作为用人单位的案外人#有限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雇佣的人员按照足额开具工资。其次,因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2.被申请人应追加案外人#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由其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3.被申请人做出该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做行政处理决定书前,应依法召开听证会,尤其是在本案6名农民工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更应该开具听证会以查明本案事实,为此,复议做出的告知书程序违法,请求贵局责令复议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决定,认定复议申请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综上所述,鉴于复议被申请人认定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贵局依法撤销营鲅人社监理字(2023)第#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简称处罚决定书),责令复议被申请人重新做出不应由复议申请人承担给付工资责任的处理结果,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案件事实:2023年#月#日,吕#等七人到我单位对#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投诉,投诉内容为吕#等七人在#公司所承包的#工地从事力工工作,现#公司欠付上述七人工资。随后答复人便进行立案调查,对#公司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公司携带相关材料并作出解释说明。随后,#公司向答复人递交了相关材料,包括《施工合同》、《合作协议》,主张#与吕#等六人不具有劳动关系,不属于用工主体,不应当由#公司支付相应劳动报酬。最后我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记录在案,笔录中吕#六人均陈述自己是由刘#及陈#雇佣在#项目施工,刘#即是#公司授权的施工现场人员。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其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作为直接用工主体,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经审理查明:2023年#月#日,吕#等7人因到#项目工地干活,但申请人未支付其工资,到被申请人处进行投诉并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文书》,其中胡#投诉申请人拖欠做楼梯扶手的材料费及工费。2023年#月#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2023年#月#日,被申请人对吕#等6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2023年#月#日,被申请人对吕#等6人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予以立案,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2023年#月#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送达营鲅人社监令字〔2023〕第#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申请人于2023年#月#日前核算并支付吕#等6人工资。2023年#月#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营鲅人社监令字〔2023〕第#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2023年#月#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营鲅人社监令字〔2023〕第#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申请人自接到该决定书后立即支付吕#等6人工资,并告知法律规定相关权利。

另查明:2022年#月#日,申请人授权委托刘#,负责对#小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细节制定、工程施工及管理。2022年#月#日,甲方辽宁#有限公司(发包人)与乙方#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承包人)签订《#小区消防工程合同》,刘#代表乙方签字。2022年#月#日,申请人同营口#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申请人将#小区消防工程分包给#有限公司,刘#作为营口#有限公司责任人签署协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登记表。2、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文书。3、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4、授权委托书。5、#小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6、合作协议。7、调查询问通知书、笔录。8、限期整改指令书。9、处理报批表。10、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11、行政处理决定书。12、送达回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虽吕#等6人与申请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因此,被申请人具有法定职责,有权查处此次投诉案件。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申请人是#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在吕#等6人工资被拖欠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先行清偿,再依法向分包单位#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作出营鲅人社监令字〔2023〕第#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营鲅人社监令字〔2023〕第#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