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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政行复决〔2023〕66号

发布时间: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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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鲅政行复决〔2023〕66号

申请人:高#,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现住址: #

被申请人: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

地址: 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性别:#,工作单位: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派出所。

申请人高#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作出营公开(刑)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月#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变更营公开(刑)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对郑#和她老公在公共场所恶意辱骂他人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2023年#月#日晚#时#分左右,我同本案受害人(郭#)在#小区#楼对面(#)店门前吃烤肉,对面#家里边打孩子打的呜嗷直叫,打了三次,第三次我就向那窗户喊了一声,我说谁家打孩子呢?我喊完之后,三楼有两人一男一女把窗户打开,说我打的孩子跟你有什么关系,我说打孩子哪有这样打的,他们说愿意打,我说你们这是虐待儿童,他们二位就开始骂我,说我是事逼,说我多管闲事儿,我说你们再打我就报警,他家女人(郑#)先骂我操我妈,我拿起手机就开始录像,我说来你再骂来,有能耐你骂他家男的就也开始骂我,我这有录像证明,他们家人的行为是当众侮辱他人,(寻衅滋事)我就报警打的110,大约五六分钟110来了,#外缓台,两名警察往楼上走,我在吃饭的位置喊说警官是我报的案,两位警察没有搭理我就上楼了,警察上楼大约三四分钟就下来了,就走了,也没有搭理我,警察走了之后,那家打孩子的两位一男一女就下楼了,到我们吃饭的位置开始破口大骂,拳打脚踢打我和(郭#)往身上打,他家大儿子拉着不让他妈打我们,我这有视频证明,(郭#)就和他们讲道理,他们也听不进去,我们两个跟他讲道理,跟着跟着就走到了二楼平台上,附近的邻居看热闹的也得有个五六十人,天也黑了,我们正在理论的时候,他二儿子(陈#本案被告)和几个同学,可能是看见我们和他妈妈吵吵,他在后边就冷不防的把(郭#)一脚给踹倒了,踹倒之后,郭#就搂住他的腿,说谁打我也跑不了,这时我上去想要把他俩份开。郭#说的。高哥,你别动手,你赶紧报警,这时我到一边又打110那边说知道了,我刚打完110,(郑#)(陈#)他妈就搁那面又开始骂我,指着鼻子骂我操我妈,给我骂的实在是太生气了,我就把外裤脱了,我说你长这玩意儿了吗,我里边穿着有内裤没有裸露下体,这动作大约也就两秒,这时(郭#)的哥哥(郭#)还有他大嫂就把我拽走了,我到旁边儿又打110,110说知道了,但是我们又等了近十分钟,110也没有来,这时我打的12345市长热线,大约十多分钟,警察才来的,把我们都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大约呆了两个多小时,是(陈#)打(郭#)之后,他妈骂我,我才有脱裤子的举动,不是我先脱裤子,他才打(郭#)的,后期各自去医院检查。最终,(郭#)鉴定轻伤一级,#派出所(#),是我们本案主要负责民警,我们这边报案了,他在24小时之内也立案了,但是他没对伤害我们的被告人(陈#)进行传唤或者拘留,是(郭#)鉴定轻伤一级后,(温#)看这事必须得处理了,才在案发的两个月后对被告人(陈#)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

十天后,被告人(陈#)转到刑事看守所,案件报到检察检察院说定罪不逮捕,公安机关现今以对被告人(陈#)取保候审,这绝对是不符合法律程序,故意伤害他人,属于暴力犯罪,暴力犯罪取保候审是有条款儿规定的。

我本人当时也没有侮辱(陈#)母亲(郑#)的意思,是她骂我,我作为一个爷们儿,我也不能还嘴,我就说了一句你长这玩意儿了吗,我脱裤子不假,我穿的有内裤,我没有裸露自己不该露的东西,现今公安机关对我行政拘留,我要求复议,希望有关部门对我的事情查证属实,给我一个合理公平的裁定。

(郑#)和她(老#)公共场所恶意辱骂他人属于寻衅滋事,我诉求对二人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称:违法行为人高#在现场因为对方(郑#)对其辱骂,高#将裤子脱到大腿处,后立刻提上,并说道你长这玩意了吗(高#本人证言),这一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规定。郑#是女性,当时郑#的两个儿子也在现场,高#在现场冲着郑#脱裤子的行为明显存在对郑#(一名女性)的侮辱。并且郑#儿子陈#在看到高#对其母亲脱裤子的行为反应强烈,认为其母亲受到高#侮辱,导致上前之后殴打被害人郭#。造成被害人郭#轻伤一级。所以本局认为对高#治安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合理合法。郑#在现场对高#进行辱骂,体现的是郑#作为一个公民的素质问题,由于郑#在家打孩子,声音被楼下吃饭的郭#、高#听到后报警,警察出警到现场以后告知郑#不要在家打孩子,郑#在知道是高#报警后,认为自己在家以什么方式教育孩子是自己的事,认为高#报警是多管闲事,随后郑#对高#进 行辱骂,随后高#也对郑#进行辱骂(郭#笔录证言)。本局认为郑#与高#互相辱骂体现的是两个人的素质问题,并且民警已当场对两人辱骂他人的问题对两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因郑#殴打他人情节轻微(高#本人陈述郑#打高#、郭#没有使多大劲,高#、郭#没什么事,打的不重)已做出对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一款治安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所以本局认为郑#辱骂他人的问题可不作出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月#日#分,#派出所接到郭#报案。2023年#月#日#时许,申请人高#和申请人的朋友郭#在#楼对面#门口吃烤肉,听见#有家长在打孩子。申请人欲制止,便报警,警察到了一会就走了。后郑#从#出来,找到申请人,互相谩骂起来。郑#动手打了高#和郭#,二人未还手。后郑#大儿子赵#将郑#带离至#平台,高#、郭#跟至2楼平台,双方持续争执。因郑#一直辱骂高#等人,高#便将外裤脱到大腿处,然后又马上提上。此时,郑#二儿子陈#赶至,将拦在高#身前的郭#打倒了,造成郭#腿部受伤。

另查明:因陈#侵害行为造成郭#轻伤一级,已转为刑事案件办理。2023年#月#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营公开(刑)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郑#给予治安罚款五百元的处罚。2023年#月#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作出营公开(刑)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高#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2、权利义务告知书。3、询问笔录。4、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行政案件审批表。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案件卷宗材料。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因此被申请人主体适格,且具有作出行政处罚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申请人在公共场所针对一名女性做出脱裤子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过了受案、询问、审核、处罚告知、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程序合法。因此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作出营公开(刑)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申请人与郑#之间的口角问题,被申请人已当场进行教育,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营公开(刑)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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