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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政行复决〔2023〕62号

发布时间: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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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鲅政行复决〔2023〕62号

申请人:张#,性别:#,出生年月:#,住址:#

被申请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投资服务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对被申请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营鲅人社工伤认﹝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月#日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营鲅人社工伤认﹝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员工,被派遣到#有限公司鲅鱼圈区分公司#食堂担任厨师工作。2023年#月#日申请人在#食堂灶房搬菜时,蹲起之间腰部扭伤,受伤后前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检查,次日前往营口经济技术#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急性腰扭伤、腰4/5间盘突出。申请人除此次住院外没有腰4/5间盘检查、住院史。2023年#月#日被申请人受理了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过程中,被申请人以无法做出腰4/5间盘突出是工伤为由,向申请人出具委托函让申请人做伤与病鉴定。2023年#月#日申请人去做伤与病鉴定,按医生要求做核磁共振检查后回家。2023年#月#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伤与病鉴定出来了,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看到鉴定结果为急性腰扭伤与腰4/5间盘突出无因果关系,申请人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人于2023年#月#日收到了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营鲅人社工伤认﹝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未对腰4/5间盘突出作出认定,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营鲅人社工伤认﹝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3年#月#日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员工,被派遣至#有限公司。2023年#月#日,申请人在单位食堂工作时,发生腰扭伤,随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调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最终作出营鲅人社工伤认﹝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因申请人的诊断书中有“腰4/5间盘突出”,该类疑似存在为自身基础疾病的诊断,需对其伤情与病情进行鉴定,以证明申请人的“腰4/5间盘突出”是自身疾病还是由本次事故造成的,故委托营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腰4/5间盘突出”进行伤情与病情鉴定。经医疗专家组鉴定得出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申请人腰4/5间盘突出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员工,被派遣至#公司食堂工作。2023年#月#日,申请人在食堂工作时发生腰扭伤。申请人先后前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检查,诊断结果为急性腰扭伤、腰4/5间盘突出。2023年#月#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月#日,被申请人向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请其于15日内补正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月#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月#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委托营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腰4/5间盘突出”进行伤情与病情鉴定。2023年#月#日,营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申请人腰4/5间盘突出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2023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营鲅人社工伤认﹝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2.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3.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4.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笔录;5.被申请人作出的鉴定委托书;6.营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7.被申请人作出营鲅人社工伤认﹝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8.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9.申请人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10.被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

本复议机关认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被申请人有受理、调查核实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责。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补正材料后,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符合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为确认申请人的“腰4/5间盘突出”是自身疾病还是由本次事故造成的,而委托营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腰4/5间盘突出”进行伤情与病情鉴定,符合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申请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符合规定。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营鲅人社工伤认﹝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经过了受理、调查核实、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营鲅人社工伤认﹝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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