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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政行复决〔2023〕61号

发布时间: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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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鲅政行复决〔2023〕61号

申请人:陈#,性别:#,

现住址:#

被申请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营口市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性别:#,工作单位: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姚#,性别:#,工作单位: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对被申请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其举报营口市鲅鱼圈区#店一案未依法立案,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3年#月#日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月#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平台作出的关于陈#举报营口市鲅鱼圈区#店的处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营口市#店销售的不符合商品安全标准食品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举报奖励,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递告知。

申请人称:本人通过##购买一款#,到货以后发现此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标注的执行标准SC/T3305-2003发现此执行标准在2022年5月1日已经废止,而此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的#月#日,使用废弃的执行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人诉求要求进行查处,并出具书面回复,按照举报办法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答复,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该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商家证照齐全,索证索票齐全,商家能提供生产厂家的相关手续,建议退件处理。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回复,首先申请人收到货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使用废止的执行标准是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违法产品。申请人回复理由与本人举报事项答复不一,而执法人员存在有意偏袒包庇行为。

被申请人称:针对申请人投诉,我局#所调查了解该商户营业执照、健康证及索证索票齐全,现场未发现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烤虾。经营者是2023年#月#日从营口市鲅鱼圈区#工厂购进此款烤虾。我局#所又对营口市鲅鱼圈区#工厂调查核实,该产品确实属#工厂生产,其标注的执行标准SC/T3305-2003,于2022年5月1日已经废止,情况属实。该加工厂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其生产产品标签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所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营鲅市监西责改[2023]013号),限期责令改正,该加工厂在规定期限内标签已整改完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月#日#平台“#的水产海鲜店个体店”购买“原味即食#”1袋,申请人发现该商店销售的“原味即食#”其标注的执行标准SC/T3305-2003在2022年5月1日已经废止,认为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3年#月#日,申请人在全国#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到商家经营地址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未发现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营业执照、健康证及索证索票齐全。商家称其2023年#月#日曾从营口市鲅鱼#工厂购入过该商品,被申请人到营口市鲅鱼圈区#工厂进行检查,营口市鲅鱼圈区#工厂承认该产品属于该厂生产,其标注的执行标准SC/T3305——2003,确实于2022年5月1日废止,被申请人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营鲅市##责改[2023]#号),限期责令改正,该加工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邮递单截图、签收截图。2、被申请人提交的照片、现场调查笔录。3、被申请人提供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以上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规则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被申请人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本案违法行为轻微,商家积极配合检查,生产厂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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