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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政行复决〔2023〕65号

发布时间: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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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鲅政行复决〔2023〕65号

申请人:乔#,性别:#,出生年月:#,住址:#

被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沿海派出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性别:#,工作单位: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沿海派出所。

委托代理人:吴#,性别:#,工作单位: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沿海派出所。

第三人:许#,性别:#,住址:#

乔#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沿海派出所作出的营公开(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月#日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营公开(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作为,对许#行政处罚不公,对许#等人没有作出行政处理。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此案件为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案件,并告知报案人案件受理情况,收集证据后,传唤嫌疑人许#、许#、马#、乔#接受调查。被申请人根据违法嫌疑人许#、许#、马#的供述,秦#、李#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乔#、杨#的陈述,现场视频监控。认定许#、许#、乔#具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许#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第款之规定,给予许#治安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乔志泽治安罚款二佰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马#不予处罚。被申请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嫌疑人许#、许#、马#、乔#,并将违法嫌疑人许#投送营口开发区公安局监管大队拘留所执行拘留。

第三人未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月#日,杨#因琐事会同申请人、秦#前往某大排档与许#理论并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许#与申请人互相向对方身上扬水,许#用捞海鲜的抄网扔向申请人后,用手推申请人胸前及肩膀。申请人用衣服抽打许#脸部一下,用手打许#脸部一下,许#(许#哥哥)欲用铁锹打申请人,杨#用胳膊挡在申请人头上,许#咬了杨#胳膊一口。许#用铁锹打申请人肩膀一下,秦#上前阻拦,与许#抢铁锹时,铁锹划伤申请人肩膀。马#(许#妹夫)手持两个酒瓶上前,被他人拦下。

另查明,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后,进行受案登记。被申请人对许#、许#、马#、申请人、秦#、杨#、李#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被申请人调取了现场视频监控。依据调查结果,被申请人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许#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给予许#治安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申请人治安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马#不予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营公开(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营公开(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营公开(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营公开(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受案登记表及回执;3.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4.询问笔录;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视频资料。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许#用捞海鲜的抄网扔向申请人,用手推申请人胸前及肩膀,咬了杨#胳膊一口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许#用铁锹打申请人肩膀一下,划伤申请人肩膀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申请人用衣服抽打许#脸部一下,用手打许#脸部一下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马#要打人但被他人拦下,没有造成损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中止。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

许#、许#、申请人殴打他人行为系因民间纠纷引发,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裁量标准。被申请人依据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分别处以罚款五百元、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过罚相当。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马#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没有造成损害,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过了受案、询问、审核、处罚告知、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开(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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