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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政行复决〔2023〕70号

发布时间: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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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鲅政行复决〔2023〕70号

申请人:王#,性别:#,出生年月:#

现住址:#

被申请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营口市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性别:#,工作单位: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孟#,性别:#,工作单位: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对被申请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行为不服,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月#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营口市鲅鱼圈区#店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消费纠纷后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反映该情况,被申请人于#月#日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营口市鲅鱼圈区#店开设的#网店销售商品广告语言涉嫌虚假宣传,请求我局查处,经现场检查,该食品店注册地址在营口市鲅鱼圈区#门市,该门市经营#有限公司,#店从未在此办公。执法人员通过该企业注册信息投资人留存的电话138#联系当事人,该电话为该企业办理营业执照代办人电话,投资人无法联系。投资人通过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我局根据《企业异常经营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拟将该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到我科接受调查处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月#日在“#”网络购物平台的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店购买降温冰垫一个,收到商品后认为该商品无事实依据属虚假宣传,邮件于2023年#月#日显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发室签收。同一天,被申请人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商家注册地址“鲅鱼圈区#”进行检查,被申请人发现该地址经营企业为#有限公司,被投诉商家从未在此办公,执法人员拨打注册时预留的投资人电话,但无法联系到当事人。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将该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另查被申请人处出具情况说明,2023年#月份,王#投诉营口市鲅鱼圈区#店开设的#网店销售商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请求我局查处。2023年#月#日,我科接到投诉举报材料后到鲅鱼圈区#店注册地址营口市鲅鱼圈区#门现场检查,该门市经营企业为#有限公司,#店从未在此办公,执法人员通过该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留存的电话号码138#进行联系,此电话号码为该企业办理营业执照代办人的电话,投资人许#无法联系。我局根据国家局《企业异常经营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拟将该企业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到我科接受处理。执法人员将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多次电话无法接通,故未通知到投诉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邮递单截图、签收截图;2、被申请人提交的照片、列入异常名录决定公告;3、被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以上证据材料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号,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号令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同时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将营口市鲅鱼圈区#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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