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鲅政行复决〔2023〕63号
申请人:吴#,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现住址: #
被申请人: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
地址: 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性别:#,工作单位: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刘#,性别:#,工作单位: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
申请人吴#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作出营公开(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月#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作出营公开(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3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营公开(治)行罚决字﹝2023﹞#号处罚决定书,拘留申请人五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办案不公,查明案件不严,在没有彻底查明真相的情况下,对有困难的百姓处罚并拘留,不公平。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此案件为我单位管辖。根据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人民政府下发的信访人员吴#涉嫌违法信访移送单、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及辽公通【2023】#号文件要求、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吴#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针对此案件调查,吴#具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信访人员吴#涉嫌违法信访移送单、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及辽公通【2023】#号文件要求、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等证据,故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量罚得当。我单位接到此移送单,立即展开调查,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案件,并告知报案人案件受理情况,收集证据后,传唤嫌疑人吴#接受调查,经调查,违法嫌疑人吴#存在违法行为,并将建议处罚情况告知违法嫌疑人吴#,对吴#处罚后,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嫌疑人吴#,并将违法嫌疑人吴#投送营口开发区公安局监管大队拘留所执行拘留。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量罚得当,并无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
经审理查明:2023年#月#日,被申请人接到熊岳镇政府移送,“信访人员吴#涉嫌违法信访行为”移送单。吴#于2023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以同一诉求,在国家信访接待场所连续登记5次。2023年#月#日,被申请人对吴#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当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营公开(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吴#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信访移送单。以上证据材料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因此被申请人主体适格,且具有作出行政处罚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过了受案、询问、审核、处罚告知、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辽公通{2023}#号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申请人于2023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以同一诉求,在国家信访接待场所连续登记5次。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作出的营公开(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营公开(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