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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政行复决〔2023〕60号

发布时间: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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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鲅政行复决〔2023〕60号

申请人:侯#,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现住址: #

被申请人: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公安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杜#,职务: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秦#,性别:#,工作单位: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公安派出所。

委托代理人:王#,性别:#,工作单位: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所长。

申请人侯#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公安派出所作出营公开(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月#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作出营公开(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3年#月#日早#时许,我在#鞋城对面,遇到我认识的刘#和王#(刘#的大舅哥),二人因两箱梨争吵起来,我就上前劝说:“你俩人是亲戚,一人一箱得了。吵吵让人笑话”。刘#便骂我一句。我看劝和不成就走了,刘#追过来骂我。我转过身来还没有吱声,刘#就把我摔倒摔在地上,手也出血了,膝盖也摔伤了。我认为派出所有袒护行为,对刘#处罚过轻。

被申请人称:2023年#月#日#时许,报警人侯#来到#公安派出所报警称其在2023年#月#日#时许,在熊岳站前#鞋城对面的早市上,于早市上因琐事与一早市摊主发生争吵,后被其拽倒在地,导致膝盖和右手无名指受伤。接到报警后#公安派出所立即前往早市收集证据,找到两名证人,案件经过如下:2023年#月#日#时许,地摊摊主刘#和其亲戚同时要购买两箱水果,两人互不相让,在早市上经过的侯#看见后就说了句:“你俩一人一箱呗,都是亲戚”。地摊摊主刘#因为侯#乱管闲事乱说话,就与侯#争吵起来,侯#要离开,刘#在与侯#理论争吵的过程中拽了侯#一下,侯#被拽倒在地上,导致侯#左腿膝盖和右手无名指受伤。由于双方互相认识,同时也是应报警人侯#的要求,#公安派出所本着化解矛盾纠纷,不让矛盾加大的宗旨,多次努力的帮助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刘#拒不同意对侯#进行赔偿,拒不同意调解,报警人侯#在得知调解无果后要求正常按流程处理。本案件中,报警人侯#也称刘#并未动手打他,只是在与他争吵的过程中将他拽倒在地上,同时找到的两名证人也证明刘#并未殴打侯#,而是将侯#拽倒在地上的,由于案情特殊,为了谨慎办案,#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鲅鱼圈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将本案情经过说明,本案件中并未发生明显殴打行为,但是拽的行为也属于殴打他人范畴,将违法人行政拘留处罚偏重,适用于罚款的行政处罚,故#公安派出所对刘#处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月#日#时许,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侯#、行政相对人刘#及两名证人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2023年#月#日#时左右,在#鞋城对面,侯#路过时见刘#和刘#的大舅哥因两箱水果争吵,侯#便建议两人一人一箱。刘#因此对侯#恶语相向,双方发生争吵。后刘#用手拽了侯#的胳膊,侯#倒地,造成侯#右手无名指擦伤、左膝盖疼痛。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刘#行政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2、行政案件审批表。3、询问笔录。4、通知记录。5、法制员审核表。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案件卷宗材料。

本复议机关认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从刘#的动机、手段及造成的结果等因素综合考量,刘#的违法行为属情节特别轻微,造成了轻微的损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公安派出所作出营公开(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营公开(治)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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