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营鲅市监海处罚〔20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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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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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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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茶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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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210804MA0WALPL9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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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曲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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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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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人民币; 二、没收老白茶1饼; 三、罚款5000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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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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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16日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鲅市监海处罚〔2024〕2号
当 事 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茶庄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 营 者:曲兴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04MA0WALPL9H
经 营 场 所:鲅鱼圈区三家子农行门市东1号
经营范围:茶叶、茶具、茶壶零售。
成立日期:2011年03月29日
2023年10月9日接到投诉举报,举报人于2023年10月6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茶庄花费560,购买二饼白茶,其包装上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为查清事实,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3年10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并指派姚利利、关丕辉同志负责承办。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方式,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曲兴明于2011年3月29日在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茶庄,从事经营茶叶、茶具、茶壶。于2018年6月5日在沈阳市大东区绿茗茶行购进老白茶3饼,每饼220元,共计660元。于2023年10月6日以每饼280元销售2饼,共计560元,获利120元。据当事人口述没有记账,也没有缴纳税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的经过;
4、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5、情况介绍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进货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索证索票齐全;
7、茶叶照片2张,证明当时的违法事实。
8、收款收据1张,证明当时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执法人员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01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营鲅市监海罚告[202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不合格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三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构成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不合格行为。
鉴于当事人实际经营食品数量较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食品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人民币;
二、没收老白茶1饼;
三、罚款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非税收入管理处(开户行:营口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500013217300010)。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 年 1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