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辽营鲅交罚决字[ 2024 ]
0004188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范宝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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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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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诉求人于1月11日在鲅鱼圈区高铁站附近乘坐辽HT4447出租车,司机未按照计价器收费。2024年1月12日经询问,驾驶员范宝雷承认了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的行为。执法人员主动出示了执法证件并摄录了执法全过程。
证据有驾驶员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执法视频。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巡游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二)衣着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安全行程;(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上下乘客;(四)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不得绕道行驶;(五)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设施设备完好,不得在车内吸烟;(六)载客途中不得接听、传播与营运无关的信息;(七)不得固定线路营运、异地营运;(八)按照规定使用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计程计价设备出现故障、失准、显示不全时,不得营运载客;(九)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主动出具车费票据;(十)位于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在指定区域停车候客,按序排队、顺序走车,不得离开驾驶座位招揽乘客;(十一)发现乘客遗失财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应当及时上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的规定,依据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的,处一百元罚款;(二)未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或者未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票据的,处二百元罚款;(三)位于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未在指定区域停车候客、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或者离开驾驶座位招揽乘客的,处三百元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启巡游车电召服务标志或者暂停营运标志的,处三百元罚款;(五)绕道行驶的,处三百元罚款;(六)拒载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确认招揽他人合乘的、处五百元罚款;(七)违反规定开启计程计价设备空调模式或者夜间模式的,处五百元罚款;私改计程计价设备或者利用电子干扰设备作弊的,处一千元罚款;(八)固定线路营运、异地营运的,处五千元罚款;(九)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的、处五千元罚款;(十)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吊销从业资格证。有本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从业资格证一至六个月。” 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范宝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 贰佰元整(¥200.00)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营口市鲅鱼圈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联系电话0417-2193977)打印《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到财政指定银行或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根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予以改正。
□在_/ 年 /
月 / 日前改正或者整改完毕。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对处罚无异议/£当事人提出申辩,经执法人员复核后未予采纳。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 营口市鲅鱼圈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一楼102室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4年 1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