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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鲅市监特处罚〔2024〕11号: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液化气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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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鲅市监特处罚〔2024〕1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 称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液化气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210804719603742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马海英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2月2日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鲅市监 特处罚〔2024〕11号

当事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液化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719603742Q

住所(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崔屯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海英

2023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公司2023年10月30日至11月4日的全部视频监控进行核对。核对中发现该公司充装的一支液化石油气钢瓶未加装气瓶充装追溯码,该气瓶为山东环日集团有限公司制造,2023年10月制造,使用年限2023年10月--2031年10月,执行标准为GB/T5842,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37R68-2026 ,印有监督检验标记。气瓶编号为003236145533,气瓶有制造追溯码无气瓶充装追溯码。该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上午10点30分充装该液化石油气瓶。该气站未办理编号为003236145533液化石油气瓶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为其加装气瓶充装追溯码。依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中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4)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关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因此该气瓶充装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主体经营资格;

2.辽宁省气瓶充装许可证一份,证明该公司充装资格;

3.马海英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4.刘兴海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6.现场照片七份,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7.马海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液化气有限公司经营者身份;

8.刘兴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液化气有限公司员工身份;

2023年12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营鲅市监特罚告字[2023]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为。

鉴于此次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数量较少,其情节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特种设备)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营口市鲅鱼圈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301256320366)。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鲅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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