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营鲅市监知处罚〔2024〕1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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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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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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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营口市鲅鱼圈区归创精玖服装销售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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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210804MACND9MG6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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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高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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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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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72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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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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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21日 |
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鲅市监知处罚〔2024〕13 号
当事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归创精玖服装销售中心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高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04MACND9MG6B
经营场所:鲅鱼圈区三家子03-红运商业街E区-6B门市一案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鞋帽零售,箱包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日期:2023年7月3日
2023年12月10日,我局知识产权科执法人员接到局举报投诉中心转来的消费者投诉件,投诉鲅鱼圈区归创精玖服装销售中心通过快手平台店铺名“龙哥抢回头原创品牌个体店”销售棉服商标未经注册冒用注册商标,又收到广告虚假宣传和广告使用绝对化语言违法行投诉件希望我局处理!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九条一款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营口市鲅鱼圈区归创精玖服装销售中心经营者高楠,营口市鲅鱼圈区抢回头服装销售中心经营者田小龙,二者系朋友关系,实际经营者为田小龙。2023年11月份,田小龙为销售商品,在快手平台注册店铺名为“龙哥抢回街头原创品牌个体店”以每件359.99元的价格销售棉服,并销售其他有关商品。同时当事人为了销售商品,委托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禹广告设计服务中心设计龙哥抢回街头快手店铺的广告宣传界面和相关链接界面,在龙哥抢回街头原创品牌个体店”链接界面使用“2021原创设计师、2022快手羽绒服年度最佳品牌奖、2023快手年度优秀品牌、……”、”和使用小泽在努力店铺的销售数量已售52681等虚假销售数量;并在其店铺链接相关界面使用“互联网唯一一家的鹅绒就是抢黄金、和最帅大毛领羽绒服”绝对化广告语言,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并支付广告设计等相关费用2000元。当事人没有进、销货单据,没有建立账册。对消费者举报当事人冒用注册商标一事由于涉及司法鉴定等原因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10日,消费者分别通过全国12315和政府12345投诉举报单各一份,2024年1月4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冒用注册商标和广告虚假宣传行为;
2、营口市鲅鱼圈区抢回街头服装销售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田小龙主体经营资格;
3、田小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田小龙身份;
4、营口市鲅鱼圈区归创精玖服装销售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归创精玖主体资格;
5、高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高楠身份;
6、高楠情况说明一份,说明小泽在努力店铺的销售数量情况说明。
7、田小龙第一次询问笔录,说明当事人虚假宣传广告违法事实。
8、田小龙第二次询问笔录,说明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语言违法事实;
9、田小龙第三次询问笔录,说明当事人利用小泽在努力店铺虚假宣传销售数量违法事实;
10、2023年12月14日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2张照片,12月27日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7张照片、说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事实;
11、龙哥抢回街头店铺界面及其链接界面街头照片11张图片,证明当事人广告虚假宣传和使用绝对化语言违法事实;
12广告设计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虚假宣传和使用绝对化语言违法事实;
13、高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高越身份;高越询问笔录一份和设计存稿一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虚假宣传和使用绝对化语言违法事实;
2024年3 月 12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营鲅市监知罚告字【2024】第 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鉴于当事人只是在自己店铺链接中发布违法广告未造成严重后果,未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没有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规定》:“广告基准:违法情节轻微的处以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和广告中使用绝对化语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和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语言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申请机关撤销广告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的规定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三条、市场监管对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商业广告开展执法监管,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和第九条:除本指南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初次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7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非税收入管理处,开户行:营口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0804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或者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