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营鲅市监知处罚〔2024〕1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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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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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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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营口市鲅鱼区熊岳镇威越服装销售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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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210804MAD2BAGYX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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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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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侵权商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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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侵权可隆半袖6件,没收侵权可隆外套7件;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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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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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22日 |
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鲅市监知处罚〔2024〕14 号
当事人:营口市鲅鱼区熊岳镇威越服装销售店
经营者:赵月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前进街(营房权证熊字第700005169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服饰 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品销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日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日期:2023年10月16日
2023年11月15日,克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北京 荣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到我局投诉,位于营口市鲅鱼圈熊岳镇前进街的威越服装销售店销售假冒可隆服装,希望我局依法查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镇威越服装销售店店在2023年10月16日注册成立,经营服装服饰批发等商品。当事人为谋取经济利益,擅自在2023年10月份,从沈阳服装批发市场购入商标标识为可隆半袖6件,可隆外套7件,可隆半袖每件购进价100元,可隆外套每件购进价150元。2023年11月15日,经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当事人 销售的6件可隆半袖和7件可隆外套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6件侵权可隆服装半袖和7件可隆外套被我局依法实施扣留行政强制措施(营鲅市监知强【2023】15号),当事人没有销售,当事人没有进销货单据,未建立账册。
“可隆”汉字及其图形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可隆,商标注册号为第4502509号和第13617040号,在2018年10月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可隆)及其图形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为谋取经济利益,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购进并销售标有“可隆”汉字及其图形商标标识服装进行销售,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给商标持有人带来经济损失,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威越服装销售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赵月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赵月身份;
3、赵月2023年12月25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服装违法事实;
4、营口市鲅鱼圈区威越服装销售店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服装违法事实;
5、当事人销售侵权服装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服装的违法事实;
6、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第4502506号、第10629766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其转让证明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服装违法事实。
7、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服装违法事实。
8、北京荣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吴彦涛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服装违法事实。
2024年3 月 14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营鲅市监知罚告【2024】第 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鉴于当事人侵权商品金额1650元,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知识产权基准,商标处罚裁量基准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从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侵权可隆半袖6件,没收侵权可隆外套7件;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非税收入管理处,开户行:营口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0804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或者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