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鲅政行复不受﹝2024﹞5号
申请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住所地:#
被申请人:营口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负责人:安#,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
申请人请求:撤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作出的营自然资鲅﹝2024﹞#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营口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须报经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对营口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经报请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批准而作出的营自然资鲅﹝2024﹞#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被申请人应为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提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建议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