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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政行复决〔2024〕17号

发布时间: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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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鲅政行复决〔2024〕17号

申请人1:王#,性别:#,出生年月:#,住址:#

申请人2:张#,性别:#,出生年月:#,住址:#

被申请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史#,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工作单位:营口市鲅鱼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代理人:刘#,工作单位:营口市鲅鱼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王#、张#对营口市鲅鱼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4年#月#日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月#日以邮政快件(快递单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共20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月#日签收,至今未做出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逾期未作出任何答复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故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的邮件,法定答复期限届满日为2024年#月#日。因申请人申请事项过多,涉及多个业务部门,需要不同工作人员协调调取涉案档案材料,因此在法定的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内不能完成全部检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2024年#月#日,被申请人以邮寄纸质版材料形式答复申请人申请全部事项,申请人于2024年#月#日签收。无论投递邮戳日还是申请人签收日均在答复期内,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月#日以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月#日收悉。被申请人于2024年#月#日经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至2024年#月#日,并于2024年#月#日以邮寄形式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24年#月#日收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表;3.申请人提供的邮件物流查询截图;4.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5.被申请人提供的延期答复告知书;6.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公开告知书;7.被申请人提供的邮件物流查询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公开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4年#月#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月#日延长答复期限至2024年#月#日,于2024年#月#日作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而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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