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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鲅市监月处罚〔 2024 〕 25号:营口市鲅鱼圈区鑫玖鸿食品烟酒店

发布时间: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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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鲅市监月处罚〔 2024 〕 2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 称

营口市鲅鱼圈区鑫玖鸿食品烟酒店

注册号

92210804MACLNBH28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赵兴军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3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5月6日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鲅市监月处罚〔 2024 〕 25号 

当事人:营口市鲅鱼圈区鑫玖鸿食品烟酒店

主题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04MACLNBH28B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等

经营场所:鲅鱼圈区红海新区A区-A20#门市

经 营 者:赵兴军

2024年4月19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投诉营口市鲅鱼圈区鑫玖鸿食品烟酒店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经本局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3年4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拍照、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方式,现本案现已调查终结,情况如下。

经查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商行有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在售卖。通过投诉人提供的线索及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该商行经营者承认销售过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据当事人口述,该店销售的2瓶无中文标签进口“奔富407”红酒,系朋友赠送给当事人,该店不销售该类产品,由于消费者有强烈意愿要购买该商品,故将2瓶无中文标签进口“奔富407”红酒销售给消费者,上述2瓶无中文标签进口“奔富407”红酒货值金额2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涉案物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实际存在;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的经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营鲅市监月罚告[2024] 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部门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形、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

罚款2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非税收收入管理处,(开户行:营口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500500013217300010)。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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