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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鲅市监稽处罚〔2024〕40号: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八爪鱼小海鲜店

发布时间: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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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鲅市监稽处罚〔2024〕4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 称

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八爪鱼小海鲜店

注册号

92210804MA11DJ440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仲文晶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7月19日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鲅市监稽处罚〔2024〕40号

当事人: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八爪鱼小海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0804MA11DJ440J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北关街(金城明珠2期3号楼北起7号网点)

经营者:仲文晶

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称,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八爪鱼小海鲜店未明码标价销售飞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核实,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八爪鱼小海鲜店经核准登记成立于2021年9月16日,经营场所位于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北关街(金城明珠2期3号楼北起7号网点)。2024年6月11日,当事人因清理海鲜产品鱼缸,摘掉了海鲜类产品的价格标签,导致店内海鲜类产品未明码标价,其余菜品、酒水均有明码标价。当事人销售飞蟹的价格根据进货价格的不同在228-268元之间浮动,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有销售票据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仲文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合法的身份证明。

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及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销售的违法事实。

4.现场拍摄销售票据二张,证明当事人日常销售飞蟹的价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7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营鲅市监稽罚告[202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是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海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元),全部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营口市鲅鱼圈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301256320366)。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 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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