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营鲅市监稽处罚〔2024〕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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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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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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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营口市鲅鱼圈区御海玉龙手擀汤面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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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210804MAD5AAHD1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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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韩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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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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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0.9元; 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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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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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29日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鲅市监稽处罚〔2024〕41 号
当事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御海玉龙手擀汤面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0804MAD5AAHD1C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32-嘉和庄园1#楼-7#门市二楼
经营者:韩丽
其他联系方式:无联系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贺店村3号211
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称,营口市鲅鱼圈区御海玉龙手擀汤面馆向上抹零收取餐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核实,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营口市鲅鱼圈区御海玉龙手擀汤面馆经核准登记成立于2023年11月23日,经营场所位于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32-嘉和庄园1#楼-7#门市二楼。自2024年6月14日起,当事人因收银系统设定问题对消费总价款的小数点位自动采取“四舍五入”的取整收费方式收取价款,导致多收了三桌餐费的价款,存在在标价之外多收价款的情况。至现场检查之日止,经当事人确认,该店收银流水中,当事人采取反向抹零方式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多收价款合计0.9元。当事人未建账纳税,违法所得合计0.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韩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合法的身份证明。
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向上抹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及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收银流水结账单3张,证明当事人采取向上抹零方式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多收价款合计0.9元,违法所得合计0.9元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辽宁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的截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且为初次违法的事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6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营鲅市监稽罚告[202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4年7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营鲅市监责退[2024]1号),因消费者无法联络,难以查找,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张贴了《退款公告》进行公告查找。2024年7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退款情况进行了复核,当事人应退多收价款0.9元,实退多收价款0元,逾期未退多收价款0.9元。
鉴于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向上抹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和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9元;
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元)。
合计¥500.9元,全部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营口市鲅鱼圈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301256320366)。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 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