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管理方式 | 文件依据及说明 | 立项 | 征收对象 | 征收部门 |
级次 |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按照建筑规划面积征收98元/平米 | 缴入市县国库 | 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发改投资〔2014〕2091号规定,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免征;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营政发〔2013〕12号 | 中央 |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翻建和扩建住房、厂房或公共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 营商局 |
2 | 教育费附加 | 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额的3%征收 | 缴入同级国库 | 政府性基金。《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按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各市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 中央 | 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税务局 |
3 | 地方教育附加 | 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额的2%征收 | 缴入同级国库 |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20〕297号。按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 中央 | 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税务局 |
4 | 污水处理费 | 收费标准: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0元/吨。 | 缴入同级国库 | 政府性基金。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9年第235号),辽价发〔2018〕38号 ,营发改收费〔2015〕552号 | 中央 | 排水单位和个人 | 市政管理处 |
5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缴入省市国库 |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财税〔2018〕39号,省政府令第75号,辽财综字〔1997〕359号,辽财非〔2016〕415号规定,各市按保障金总额的20%上缴省;财税〔2017〕18号,辽残联发〔2017〕41号,辽发改收费〔2020〕358号,辽财税〔2022〕123,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 | 中央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 税务局 |
6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计费销售额的3% | 缴入同级国库 |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19〕229号。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辽财税〔2019〕22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按征缴额50%减免;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7号 | 中央 | 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税务局 |
7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一)郁闭度 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 缴入同级国库 | 政府性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税〔2022〕26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 | 林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