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备注 |
1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鲅鱼圈区商务局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改)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6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进行公告。 4.送达责任:将相关许可证送达相对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鲅鱼圈区商务局 | 【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商联发〔2005〕203号):“各市商业局负责制定本地区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包括根据当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的规划;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具体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初审工作。”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进行公告。 4.送达责任:将相关许可证送达相对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批权限在市商务局 | |
3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鲅鱼圈区商务局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20号)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进行公告。 4.送达责任:将相关许可证送达相对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洗染经营者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鲅鱼圈区商务局 | 【行政法规】《洗染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 务 部 国 家 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 令 国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2007 年 第 5 号,2006年12月30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作废 | |
5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鲅鱼圈区商务局 | 【行政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1]第5号,2011年12月12日颁布) 第三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