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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鲅鱼圈区司法局单位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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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权力类型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备注
1 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司法局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137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2名基层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司法局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138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2名基层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对违反《律师法》的行为进行调查 当事人的对律师投诉进行受理和调查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鲅鱼圈区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1.立案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投诉律师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2名基层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上报营口市司法局。4.告知阶段责任:上报处罚建议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建议。  
4 对违反《律师法》行为的处罚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鲅鱼圈区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司法行政部门上报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案件,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县(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批。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在得到市局审批后,指定2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报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经市局审批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征得市局审批后,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上报到市局)。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 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 行政奖励 营口市鲅鱼圈区司法局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奖励方案责任: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2.受理责任:按照奖励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受理的说明不受理的原因。3.评审公示责任:经评审符合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要通过媒体、报刊或政府网向社会公示。4.表彰责任:经区司法行政机关评审符合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通过社会公示,由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 行政奖励 营口市鲅鱼圈区司法局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奖励方案责任: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2.受理责任:按照奖励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受理的说明不受理的原因。3.评审公示责任:经评审符合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要通过媒体、报刊或政府网向社会公示。4.表彰责任:经区司法行政机关评审符合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通过社会公示,由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行政给付 营口市鲅鱼圈区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并实施。2.受理责任:对区人民调解员救助、抚恤相关材料的审核。3.审查责任: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告之申请人补正全部要件;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相关情况的,可采取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4.送审责任:经区司法行政机关评审符合抚恤和优抚条件的,由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发放。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营口市鲅鱼圈区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制定奖励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2.受理责任: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奖励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基层政府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对象申报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受理的说明不受理的原因。3.评审公示责任:基层政府推荐市级表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按照上级要求进行评审并上报。并在县级及以上网站、公开场合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经区司法行政机关评审符合条件的,确有突出贡献的,由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给予奖励。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的给付(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申请,指派承办人提供援助)   行政给付 营口市鲅鱼圈区司法局 【法律】《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1.受理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2.审查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10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行政给付 营口市鲅鱼圈区司法局 【法律】《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立卷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向其支付办案补贴。  
11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营口市鲅鱼圈区司法局 【法律】《法律援助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奖励方案责任: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奖励权限,市、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奖励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2.受理责任: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奖励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法律援助机构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受理的说明不受理的原因。3.评审公示责任: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市级表彰的,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审符合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要通过媒体、报刊或政府网向社会公示。4.表彰责任: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审符合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通过社会公示,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执法协调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鲅鱼圈区司法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1.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2.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3.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条件; 4.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 5.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 6.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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