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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政行复决〔2024〕84号

发布时间: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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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鲅政行复决〔2024〕84号

申请人:顾#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现住址:#

被申请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鲅鱼圈区#

法定代表人:洪#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工作单位: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健康局。

委托代理人:于#;工作单位: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顾#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鲅卫医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4年#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予以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2025年#延期30日结案。2025年#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朱#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于#、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孙#及相关人员孙#参加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鲅卫医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依法确认申请人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合法有效,并恢复在营口市鲅鱼圈区#村卫生所的合法执业权利。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面临的行政处罚决定,基于未经充分调查的事实和程序上的失误,显然是错误的。自2002年起,申请人合法持有的《医疗机构许可证》,许可证登记号为#。在2014年年检期间被卫生局工作人员收走后,至今未归还,且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许可证登记号被非法占用。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下,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2014年年检期间,申请人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乡医证》交给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许正进行年检,这些文件至今未归还。

二、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被他人非法注册占用,这一行为发生在申请人的许可证有效期内,即2014年#。即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而陆#卫生所的注册时间却为2014年#,这一时间上的冲突表明,陆#卫生所的注册行为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未能充分尊重和保护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三、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全面调查事实、未能充分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未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错误地认定申请人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并据此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这一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2024年#,鲅鱼圈区卫生健康局收到12345平台(受理编号为#)的投诉件,投诉内容为群众反映鲅鱼圈区#村顾#“卫生所”没有营业执照,医生没有行医资格证,望相关部门给予处理。经调查,顾#存在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无《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分别于2023年#日为#村民邓#的女儿(邓#),2024年#日为#村民唐#、吴#,2024年#日至#日期间,先后为冯#、金#、闫#、唐#四人开展过输液的诊疗行为。其中,顾#无证行医期间,关于有直接证据的违法所得共计420元,其他违法所得线索经多方调查,无相关证据支持,无法认定。以上事实有对诉求人所做的询问笔录,诉求人提供的与顾#的通话录音、辖区派出所的2024年#日的出警视频,对证人孙#、唐#、林#、任#所做的《询问笔录》、依据2024年#日我局出具的“经查,顾#无2015年至今我区核发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说明为证。顾#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参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3的规定,决定给予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0元,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在整个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包括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义务、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等环节,均有相应记录和文书可查。

二、对申请人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我单位认为该请求不能同意。顾#虽然提供了有效期至2014年#日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其自述“在2014年年检期间,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乡医证交给他人进行年检,但这些文件至今未归还”,足以说明顾#了解需要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乡村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方可开展诊疗活动,这些事实表明我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无不当之处。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一)证据材料。有举报材料、询问笔录、卫健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通话录音、输液治疗视频光盘。(二)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综上所述,我单位作出的顾#在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并维持我单位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日被申请人接到12345平台受理编号为#的投诉举报件,2024年#日立案受理。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调取辖区派出所的2024年#日的出警视频、输液治疗视频相关视频资料。2024年#日被申请人出具了“顾#无2015年至今我区核发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情况说明,2024年#日被申请人因本案涉嫌犯罪移送至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2024年#日受理并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于2024年#作出营公开治不立字〔2024〕#号不予立案通知。2024年#日被申请人对此案恢复审理,2024年#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2024年#日提出听证申请。被申请人2024年#日作出听证通知书,定于#日9时在鲅鱼圈区卫生监督所四楼举行听证会,期间因申请人发生车祸意外事件,#日申请延期举行听证会。被申请人2024年#日举行听证会。

2024年#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无《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并参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3的规定,作出鲅卫医罚〔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0元,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申请人手中持有有效期至2014年#日由被申请人核准登记、准予执业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人另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在册乡村医生调查表“载明填报日期2011年#日,证书号#,失效期2024年#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材料,2.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询问笔录、视频、录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卷宗材料,在册乡村医生调查表,申请人提供的通话录音2段。上述证据符合证据认定规则,本机关予以认可。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管理本地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定职权。本案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为申请人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无《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经审查,本案虽为行政处罚案,但申请人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该行政处罚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是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开展诊疗活动,是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的关键所在。

首先,在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相互矛盾。“未取得有效”与“未取得”二者的法律概念有本质区别,“未取得”系自始就没有,是有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问题,而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指的是“该证”的效力问题,如“假证、伪造的证件、不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证件”。二者本质属性不同,相互排斥。通过申请人手中持有被申请人核准登记、准予执业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日)证据,虽然未经校验而过期,亦可以证明申请人曾经取得或备案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及适用依据错误。

其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于本案因历史客观原因导致, 2014年年检期间,申请人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乡医证》交给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年检,后经申请人多次电话催要至今未还。此种情况,依据归责原则,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主管部门的被申请人应依法定程序,责令申请人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或采取必要措施。被申请人未经限期补办校验程序,2024年#日出具了“顾#无2015年至今我区核发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情况说明”,系违反法定程序,该“情况说明”无证明效力。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的依据不合法,本机关应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三项“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鲅卫医罚〔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关于申请人的第二项请求,因其不是本复议机关的法定职权,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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