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手续办理
一、受理范围
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已完成报建审批的法人、个人或组织
二、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规章】《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已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2.建设项目已完成人防工程报建审批。
3.审图合格并已办理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四、申报材料(未注明原件的可为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鲅鱼圈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审批表2份(见附件1);
2.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
3.市、区(县)人防建设主管部门批建文件;
4.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00总平面图(规划图);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通知书;
五、承办时间
受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鲅鱼圈区市民服务中心审批窗口(见附件2)
七、联系电话:0417-6156055
八、投诉电话:0417-8225114
九、材料接收
1.现场受理:鲅鱼圈区市民服务中心审批窗口;
2.电话:0417-6156055
十、审批结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受理书
十一、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二、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鲅鱼圈区市民服务中心
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十五、附件
1.鲅鱼圈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审批表(范本)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办理流程图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