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首次--食品销售经营许可首次
办理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首次--食品销售经营许可首次的法律解读及所需材料是什么?
一、法律解读:
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附件2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34项”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许可委托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二、所需材料:
1.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原件);
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原件);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