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法律解读及所需材料是什么?
一、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二、所需材料:
1.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2.管理制度文本;(纸质版申报材料只需提供目录,并通过政务服务网、邮箱、光盘刻录等方式提供完整的电子材料,具体方式由审批机关决定);
3.设施设备清单;
4.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6.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7.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8.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