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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鱼圈区人社系统惠民惠企政策解读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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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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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惠民政策

一、人力资源

(一)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政策

2020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生,在离校一年内未就业,且在我市以灵活就业方式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范围

离校一年内未就业的2020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生。

3.补贴标准

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其中养老保险按60%比例(统筹部分)给予补贴,缴费基数以上年在岗平均工资的100%作为上限;医疗保险按实际缴费的60%给予补贴(不含大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4.补贴期限

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自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24个月)。

5.补贴终止

1、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毕业生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现就业的;

2、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毕业生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或以自然人身份在企业担任独立董事、股东的;

3、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被司法部门依法判处刑事处分的;

5、曾经或正在享受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1.补贴政策

自《营口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营委办发【2017】62号)发布之日(2017年12月28日起)在我市首次就业创业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且需要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并在2017年12月28日之后购买的我市首套商品住房,住房为申请人名下,可享受该政策。

2.补贴人员范围

2017年12月28日之后在我区首次就业创业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且需要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

1、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博士研究生一次性补贴8万元、硕士研究生一次性补贴5万元、大专及本科生一次性补贴2万元(“211”、“985”“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3万元)。

2、如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进行补贴,另一方减半享受。

二、创业

(三)创业场地补贴

1.补贴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五年内的中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2.补贴条件

在鲅鱼圈地区登记注册且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自主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3.补贴标准

根据租赁场地面积和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给予100元/平方米.年,补贴上限5000元/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给予200元/平方米.年,补贴上限10000元/年。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同一自主创业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补贴。

4.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5.补贴申请:创业场地补贴实行先交后补,每年审定拨付两次,申报时间分别为1月份和七月份。

(四)鲅鱼圈区创业担保贷款

1.贷款对象和条件

申请人凡在我区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商户),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在鲅鱼圈区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均可享受我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贷款对象范围扩大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自主创业者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按“合伙人数×5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按“企业吸纳就业人数×5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吸纳就业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含20%)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按“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5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150人以下,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50万元;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200人以下,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300人以下,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

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面向符合条件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仍为最长不超过2年。

3.反担保方式

(1、)担保人担保。凡在本区党政机关以及事业单位距法定劳动年龄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属担保人选择对象,在其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出面为贷款人担保,申请最高额度贷款的项目应有两名实发工资在3000元以上的国家公务员或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贷款反担保。

(2、)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担保。贷款人可以用本人或他人在贷款银行的有效存单进行质押担保。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未做任何其他抵押;(2)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贷款额度;(3)以他人银行存单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贷款人以其银行存单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共有人签字。

(3、)以房屋、土地等质押品担保。商业不动产或第二套住宅商品房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提供他项手续的,可以为创业者提供贷款反担保,反担保额度不得超过评估额度的50%。房产、土地抵押要求产权清晰,并征得房产、土地产权人以及共有人同意。

4.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财政部门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按财金〔2019〕96号文件规定的贷款利率予以贴息。财政部门前两年给予全额贴息,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三、职业培训

(五)企业职工个人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政策期限:2019年7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

2.补贴政策:与依法设立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以及企业依法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人或所在企业统一代职工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领培训补贴(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补贴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3.补贴对象:与依法设立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以及企业依法使用的劳务派遣工。

4.补贴标准:初级(五级)证书1500元、中级(四级)证书2000元、高级(三级)证书25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

(六)企业职工个人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政策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补贴政策:在鲅鱼圈内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各类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新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的各类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人到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领培训补贴,逾期不予受理。其中,对2019年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的,申领补贴的截止日期可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3.补贴对象:鲅鱼圈区企业内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各类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新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的各类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补贴标准:1000元/人。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政策期限:2020年6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准考证时间)。

2.补贴政策: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的参训人员,按补贴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补贴对象: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的人员。

4.补贴标准: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100元;初级(五级)140元、中级(四级)190元、高级(三级)250元、技能(二级)370元、高级技师(一级)570元。

(八)就业重点群体免费职业培训

(1)补贴政策: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补贴项目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培训对象:1、贫困家庭子女;2、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3、退役军人;4、农村转移劳动者;5、下岗失业人员;6、残疾人;7、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8、戒毒人员;9、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人员;10、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1;灵活就业人员;12、城乡贫困劳动力。

四、失业保险

(九)阶段性实施失业保险金

1.执行政策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已办理失业登记的;

(3)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且缴费满一年

2.执行范围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的失业人员

3.执行标准

失业金标准由现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上调至90%,由每月1369元调整为1449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金标准由现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上调至95%,由每月1449元调整为1530元。

4.执行期限

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20年2月起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

(十)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

1.执行政策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领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执行范围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3.执行标准

按照辽人设函【2020】17号,领金标准统一定为300元/月。

4.执行期限

失业补助金领金期限统一为6个月,自申领当月或次月起按月发放,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按照辽人设函【2020】17号已核减的参保缴费年限应予以恢复,此前核定可领取失业补助金月数不足6个月的,应延长至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执行。

(十一)延长大龄人员领取补助金期限

1.执行政策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2.执行范围

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男职工满60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

3.执行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补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十二)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

1.执行政策

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343号),我市自2012年10月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2.执行范围

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3.执行标准

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4.执行期限

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五、农村养老保险

(十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具有本地户籍的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政府补贴

参保缴费标准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共7个档次,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4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符合参加条件的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条件选择缴费档次,如果参保人按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补缴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3.待遇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保费交齐(男、女)年满60周岁,从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08元/月。

(十四)失地失渔农民养老保险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营口开发区辖区(熊岳镇、芦屯镇、红旗镇、海星办事处、红海办事处、望海办事处)内,第二次土地承包调整后,在村委会台账有数据记录的,符合条件的,年满16周岁且户籍关系在开发区内的土地被征用人员,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

(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

(四)失渔人员参照以上情况执行。

2.政府补贴

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享受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5%的缴费补贴。

3.待遇标准

参保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按照退休时年龄享受自不同程度的养老金待遇。参保人选择70%档次缴费的自768元/人/月起依年龄不等(含基础养老金补贴55元/人/月);参保人选择50%档次缴费的自563/人/月元起依年龄不等(含基础养老金补贴55元/人/月)。

第二部分惠企政策

一、人力资源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在我市注册和参保缴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录用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手续,依法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薪酬,可申请享受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范围

1、用人单位招用毕业自然年内初次就业的2019年及以后年度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统称为毕业生);

2、用人单位吸纳择业期内(毕业2年内)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险未缴纳半年以上的毕业生。

3.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照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统筹部分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一年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的不予补贴。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不得重复享受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

(二)企业吸纳失业青年和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1.见习对象范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2.见习补贴标准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注: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10元)

3.见习补贴期限

见习期限按照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期限为3至12个月。

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鼓励优先吸纳本地区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为见习单位。

二、就业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补贴政策

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企业( 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新招用经过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并依法为其发放工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 1 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的人员、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纳入补贴范围。

3.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照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的部分;

2、岗位补贴按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0 %给予补贴。(注: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10元。)

4.补贴期限:

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所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中,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作为吸纳对象申请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按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最长6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国有企业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三、创业

(五)鲅鱼圈区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创业带头人企业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在本区登记注册,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5年内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申请时,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带动就业人数在30人以内(含30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注册5年内,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应实际经营,有固定经营场所。

2.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费实行“先缴后补”。按用人单位为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进行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3.补贴期限:

经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企业,5年内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享受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创业孵化基地

(六)创业孵化扶持政策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可为入孵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业的小微企业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一定的政策扶持、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鲅鱼圈孵化基地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原海关办公楼部分,二是原绿岛大厦部分。华海物贸金融产业园位于华海大厦东塔,现已开始运营。

一、入孵企业享受的政策

1、场地保障:免费使用孵化基地内办公场所、会议室、洽谈室、多媒体室等场地和设施,入孵企业无需缴纳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等费用,只收取市场最低价位的管理费,能为孵化对象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2、事务代理:协助孵化对象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税务申报、财务代理、专利申请、法律咨询等代理服务。

3、创业指导: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项目推荐、创业培训和企业经营管理指导、企业发展的市场预测等专业化服务。

4、市场推广: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活动、专场招聘会等创业活动,提高市场知名度。

5、政策落实:能为孵化对象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扶持政策。

二、入驻基地人员范围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含随军家属)、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残疾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离岗创业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等各类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孵化服务。

三、补贴标准

(1)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孵化对象,脱离创业孵化基地后成功运营半年以上,每户直接带动3人、4-7人和7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按照1万元/户、1.5万元/户和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一次性奖励补贴。

(2)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帮助孵化对象申请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据实贴息。

(2)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4)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四、补贴期限

孵化基地对孵化对象的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工业、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类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再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周期。

另:华海物贸金融创业产业园整体享受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区体制机制政策、营口片区产业扶持政策。

五、职业培训

(七)政策企业组织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政策期限:2019年7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

2.补贴政策:鲅鱼圈区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出资组织职工培训的,由企业在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领培训补贴,逾期不予受理。该部分职工不含参保缴费满1年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

3.补贴对象:鲅鱼圈区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

4.补贴标准:企业组织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每人初级(五级)证书1500元、中级(四级)证书2000元、高级(三级)证书25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的标准直补企业。

(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政策期限:2019年7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

2.补贴政策: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3.培养对象: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

4.培养期限:中级工1年,高级工2年,

5.补贴标准: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职工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直补企业。

(九)企业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政策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补贴政策:鲅鱼圈区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出资组织职工培训的,由企业在职工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到当地公共就服务部门申领培训补贴,逾期不予受理。

3.补贴对象:鲅鱼圈区内由企业出资通过内部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培训的企业。

4.补贴标准: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十)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1.政策期限: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补贴政策:以工代训,是企业利用自有场所、生产设备,让职工边工作边进行生产技能培训。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各类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3.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1、对各类企业新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开展以工代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10元,其中农村户籍和符合困难条件(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残疾,烈士子女)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932元。

2、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10元。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十一)企业职工岗前提升培训补贴

1.补贴政策:企业面向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2.培训对象:企业与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起1年内,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3.培训内容:以岗位相应的技能、知识为主,同时包括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

4.补贴标准:每人每学时1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

六、失业保险

(十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1.执行政策

根据辽人社【2020】33号,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执行范围

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不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3.执行标准

收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执行期限

(1)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2)2020年2月至4月,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十三)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1.执行政策

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及其职工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2.执行范围

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缴费。

3.执行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4.执行期限

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四)稳岗补贴返还

1.执行政策

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5】136号)精神,按照《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营人社【2015】3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发放稳岗补贴。

2.执行范围

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申请企业稳岗返还的,将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调查失业率目标【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不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僵尸企业指被列入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指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使用“信用中国”网站数据判定)】

3.执行标准

在我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补贴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当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标准目标。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补贴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4.执行期限

目前我区援企稳岗政策执行时间为2014年至2020年,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规定时间内只能申请享受上年度的稳岗补贴,逾期不予受理。由失业保险金经办部门向财政请款,具体时间以发放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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