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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惠 政 策

一、国家级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1、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正常年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先进技术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税率为7.5%)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提高注册资本,或作为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再投资用于兴办、扩建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5、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所得税。
  6、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的投资总额内,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其购买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八大行业除外,八大行业见第10条)。
  8、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的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9、投资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的国内亲属可免费落户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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