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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局登记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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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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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 :新注册企业能不能申请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第十九条,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即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一是本企业为已经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是本企业分别在3个以上(含3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公司,

三是该3个以上公司的字号都与本企业的字号相同,并且已经经营1年以上。自2023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新设业务,已经登记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名称变更。

2.问 :公司由地方名称变更为国家名称需要如何核名,及办理流程?

答:申请变更流程: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应当向该企业的住所地登记机关递交名称变更申请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后,逐级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后,在企业的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3.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对分公司的经营范围能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想咨询一下,现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登记吗?

答: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依法应当办理登记,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与其隶属企业不相同,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等登记信息需要由其隶属企业盖章确认。

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隶属公司承担。

4.问:网店是否需要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建议您到住所所在区的市场监管所咨询办理。

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须在电子商务平台内先开办有相应的网店或有属于其本人的专有网络经营场所,再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须为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问: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有什么要求?

答:自2017年9月1日起,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纳入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目录,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应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6.问:市场主体登记哪些人员需要进行实名登记?

答: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1)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4)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5)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7.问: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8.问: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答: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9.问: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有什么要求?

答:提交纸质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全程电子化方式提交电子材料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无需加盖公章。

10.问:对提交人、申请人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登记机关如何处理?

答:登记机关对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并将提交人、申请人纳入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三年内对提交人作为共同委托的代表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商事登记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三年内对申请人申请办理商事登记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11.问:企业设立时是否需要完税?

答:只有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需要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款缴纳(纳税申报),设立业务不需要办理。

12.问:市场主体备案登记有哪些要求?

答:市场主体按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13.问:如果想设立科技类的企业,可以选择哪些经营范围?

答: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求,选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经营项目。

14.问:企业设立公司章程如何签字?

答: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5.问:如何获取电子营业执照?

答: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随时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下载。下载前需先进行实名认证。

16.问:执照及公章都丢失如何补办?

答:申请增加、减少、遗失补领证照提交材料: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缴回(遗失除外))

(3)报纸公告样张

17.问: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适用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企业决定解散,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于简易注销:

(1)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2)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3)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

(4)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5)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可持《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

18.问:有限公司变更股东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股东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

变更股东: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变更自然人股东的,提交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或纳税申报凭证。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和股份数额不是登记事项,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19.问:外省市企业迁址到本区如何办理?

答:企业由外省市迁至本区办理流程:

(1)市场主体向拟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全部登记档案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申请变更住所、名称等其他登记事项的一并提交相应变更事项所需的登记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见相应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备案)一次性告知单。

(2)档案复印件完整的,迁入地登记机关向市场主体核发《准予迁入调档函》及《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市场主体在领取《准予迁入调档函》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将全部档案原件寄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3)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到市场主体全部登记档案原件并确认无误后,电话告知其可按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的提示,携带需补正的材料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0.问: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是什么?

答:股东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1.问: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以及出资方式的要求是什么?

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2.问: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制?

答:登记机关只登记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23.问:设立登记时除了有限公司以外,还有哪些企业类型可以选择?

答:企业类型还有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等类型,申请人可依实际经营需求进行申请。

24.问: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答: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5.问: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时所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6.问:哪些市场主体需要进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

答: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涵盖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全类别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使用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由申请人自主选择规范条目申请登记。存量市场主体申请变更登记(备案)时,不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无需调整原经营范围;办理业务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须使用规范经营范围条目申请办理,并对原经营范围按照规范经营范围表述予以调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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