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十九届5.15政务公开日 > 讲政策做解读

审计相关知识解读

来源:审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6

【字号:

分享:

1. 什么是审计?

审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审计可以理解为,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全面监督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2. 审计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按照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具体来说,审计的对象主要有: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依法属于审计对象的其他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单位等。

3. 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

——《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4. 审计机关有哪些基本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审计机关以下五类基本职责:

——对法定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受本级政府委托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5. 审计机关有哪些基本权限?

——要求提供资料权。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检查权。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调查取证权(含查询账户和存款权)。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后,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款项;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

——提请协助权。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移送权。即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权限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权力。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查处;二是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三是应由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或政府进行处理。

——处理处罚权。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即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建议权。即就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力。建议的事项不仅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需要改进、纠正的行为,还包括其他有关单位需要改进、纠正的行为。

6. 审计管辖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7. 谁来监督审计机关的职责履行?

——审计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上级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质量检查、被审计单位申请复议或提出的申诉、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举报等渠道,发现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也可以直接予以变更或撤销,强化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有:一是人大和政府的监督,包括人大和政府对审计机关的指示和要求,政府通过办理审计行政复议事项或裁决事项实施的监督;二是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包括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审计行政诉讼案件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通过调查处理审计移送事项实施的监督等;三是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包括被审计单位通过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对审计决定不服依法采取救济措施或提出申诉等方式实施的监督;四是社会公众的监督,包括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批评性报道等实施的监督。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