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开发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鲅政发〔2015〕136号 2015年12月18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高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效率,规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营口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12〕2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管委会、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经批准举借或担保的债务及以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营口开发区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担保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政局负责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制定政府债务管理政策,筹集和管理政府偿债资金,建立健全偿债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监督和指导相关单位的债务管理工作。

财政局负责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提出年度债务预算,根据政府债务规模和财力状况,建立政府偿债资金,债务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  政府债务管理坚持统筹兼顾、分级管理、防范风险、依法决策和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第七条  营口开发区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由管委会统一审批,财政局负责审核管理。

第八条  相关单位应在每年初向财政局申报举债计划,由财政局汇总后,报管委会审批。重大项目举债应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经管委会审批同意的项目举债计划,由申报举债计划的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条  申请项目举债应向财政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举债申请报告;

(二)项目举债申请表;

(三)项目可研报告;

(四)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有关单位的项目举债需同时报送管委会的批复文件;

(五)项目举债偿还债务资金来源报告,以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同时报送管委会及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书;

(六)抵押物情况报告;

(七)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政府债务资金由项目单位列入财务计划,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应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按程序予以拨付。

第十三条  列入融资平台的项目单位用款,应向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款申请报告;

(二)项目用款申请表;

(三)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四)项目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

(五)项目工程进度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财政局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报管委会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财务核算。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每年初确定由政府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编制债务预算,制定偿债计划。

第十六条  为发展需要举借新债偿还旧债的项目,应向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偿债资金,定期向管委会报送偿债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财政局对偿债资金实施监督。

管委会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债务偿还计划,协调落实还债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要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制定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区绩效考核部门将政府债务偿还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财政局定期对全区的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偿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管委会报告。

审计局对政府债务的举借、偿还、使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将政府债务管理、使用及偿还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范围。

监察局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进行监察,发现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发布